更新时间:2023-11-28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公布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机电产品的 (二)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机电产品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机电产品的 (四)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下称进口单位)将境外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